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演讲人:王泽鉴教授时间:2006年9月14日
读其书知其人,知其人读其书。
1960年代我在台大念书的时候,台大和德国考试的内容完全不同,到德国念书的时候考实例题,上课的时候老师讲一个题目:有个人去打电话,那边有一个电话亭,结果他就投一个钱进去,后来机器坏了,钱跑出两个出来,他还拿钱四望无人,就去买东西,他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傻住了,为什么呢?从来没有这样子想过问题,从来只是想它是要约还是要约诱引,这个是一个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钱跑出来的时候所有权属谁?光知道这些基本概念还不行,还要有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来处理它。那个时候我们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律思考的世界,所以我们甚至有很多当法官或者律师的到那去考试,第一次的民法的考试统统不及格,为什么呢?因为从来没有见过。
在德国我首先在海德堡念书,今天有很多同学都到国外念书。那个时候海德堡有十个台大法律系的人同时在那个地方,因为有一个德国文化交流基金会的几个名额,当时只有台大法律研究所念德文,所以很多同学靠奖学金,我是靠教育部的奖学金在那念书,那个时候买机票到德国去要一年的薪水,即使有奖学金也不能座飞机,要坐船,那个时候很艰难,要一个月。出国的时候台湾还没有电视机,回来的时候我家里也买的一个电视机。海德堡人太多,想换个环境,就到慕尼黑念书。当时德文讲不好,又恐惧,我很有幸跟拉伦兹先生,找上他,为了让他认识我,上课的时候我都坐第一排,他看有一个东方学生在这边,印象深刻 ……此处隐藏12914个字……才提到群体意见不同,法国历史上第一次20几个教授联名在登报对最高法院表示抗议、示威,全法国重要民法的学者联合起来写一篇文章,登在报纸上面,对它表示抗议,说这个是颠覆了破坏了法国民法侵权行为法基本的原则,这个是立法来解决的,由立法解决这个牵扯到立法跟司法的关系。
母亲能不能请求,美国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牵扯到要不要堕胎的问题,这个孩子本身有没有损害等等的问题就出来了,在德国一直说可以请求抚养费,但有不同的意见,甚至德国宪法法院两厅意见不一样,如果生了出来可以说他请求抚养费是不是把孩子当作一种损害,减损孩子的价值,在台湾最高法院认为不可能请求,不可能请求的理由,这个变成一个损害的概念,本来这种情形可以损害,在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判决,
强奸一个妇女,台湾说强制性交,生下一个小孩要不要给抚养费,通常认为应该给她,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抚养费,损害的概念的规范化,这个时候有损害,但是从宪法的家庭、子女利益的观点来讲,就把它认为不能认为有损害,第一点本来你有养子女的义务,第二自己所喜欢,第三,这样会破坏亲子关系,这样会把子女当作一种损害,生出子女不管如何,他总是一个价值的实现,而不是一个损害,如果各位同学写个博士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就写wrongful birth就可以写一个非常好的博士论文,可以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价值、宪法等方面就可以写一个。所以选一个题目也要配合判例,知道国际的案子动向,把各国的法律判决收集起来,法国的讨论太多,几十个教授联合起来第一次写信向法国最高法院表示抗议,这个案件争议性太大,牵扯到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价值理念,这个写一个论文非常有价值,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比较法的重要,判例的重要,解释方法的重要,我们学习法律有更多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