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及市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在接到市纪委案管室通知后及时领取案件线索,确保分办的时效性和保密性,避免在分办环节耽误时间。
第五条纪检监察室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账,逐件登记,每月底由问题线索管理员到案管室进行核对,便于动态更新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结和上报。
第六条除信访途径转为的问题线索外,其他由案管室分办的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的,将相关资料装成卷宗后报案管室统一保管归档。
第七条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了结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审核后,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严格按照问题线索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