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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5-08 12:21:04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精选多篇)[本文共7342字]

第一篇: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

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五、甲方须于每季度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_________%利息贴息额。

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

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

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

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 ……此处隐藏7060个字……提供给与履行本合作协议无关的任何人。

第三十条任何对合作协议条款的补充、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因双方的机构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影响到协议执行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本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如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协商新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作协议实施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合作协议自签订时生效,至合作协议生效期间乙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合同执行结束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

管理中心自治区分行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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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曹亮,你方还是我方制定承诺书的具体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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