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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

时间:2024-04-25 16:25:24
委托贷款合同[本文共5121字]

第一篇: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

甲方(**限责任公司)委托已方(***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贷款给甲方支配使用,本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6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用途限于甲方业务范围内资金运转。

第三条 还款方式:甲方按银行要求按期支付利息(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及经济责任,以保证乙方的贷款信誉。

第五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乙方不承担贷款风险,款到帐后立即按约定划给甲方,不承担贷款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委托贷款 ……此处隐藏5002个字……利率计算)。

> b.承担委托人的利息损失(即存款利率与贷款合同利率之间差额利率的利息损失)。

>

委托贷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

>

> 1.手续费超标收取,超标部分无效。

> 2.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实物的,该条款无效。

> 3.受托人垫付部分资金的,垫付部分无效。

> 4.借款期限低于三个月的,有关期限的条款无效,借款期限按三个月执行。

> 5.利率超过规定标准或变相高利的,超过规定部分无效。

> 按〈借款合同纠纷审理规范〉中有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理办法处理。

>

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

> 1.委托人系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 > 2.受托人垫付全部委托贷款资金的;

> 3.委托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 4.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当的:

> a.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

> b.不得用作委托贷款的资金:

> a.企业的流动资金。

> b.非企业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人系企业)。

> 5.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委托贷款的相关合同,如用途虚假等,其资金实际使用用途非法(如炒买炒卖有价证券等)。处理办法:按〈借款合同纠纷审理规范〉中“合同全部元效的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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