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年度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通常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对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 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年号的位臵,应在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 ……此处隐藏2429个字……助。“请示”虽然一般也要汇报工作中的情况或问题,但这种汇报的直接目的,是要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示或批准。
2、两者性质不同。“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具有备案性质,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请示”属请示性公文,是请示上一级机关批准或解决某一事项、某一问题并需上级机关作出答复的。
3、内容重点不同。“报告”侧重写情况和意见,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不限于一件事、一个问题),行文较长,内容多是已经实施的事项或已发生的事情。“请示”着重写的是某一件事情或某一个问题(即“一事一请示”),行文较简短,内容都是尚未实施的。
4、报送时间不同。“报告”是在事后或事中报送。“请示”必须在事前报送。
使用“请示”,要防止两种片面倾向:
一是滥用“请示”,事无巨细,通通“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是忽视“请示”,超越职权,不经“请示”,擅作主张。
“请示”要严格执行“一文一事”的规定,以免造成阅批和处理上的困难,影响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运用“报告”这一文种,应当注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免贻误工作。“报告”的主要用途是供上级机关了解情况。呈送“报告”,不能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批复。因此,不能把“请示”结尾的请示用语用于“报告”的结尾。例如执行“报告”结尾不宜用“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之类用语。一般都用“特此报告”,“专此报告”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语作结尾。
(七)写代拟稿的注意事项
部门请示政府批转的报告和发文代拟稿。涉及有关地区或其它部门工作,事前未协商且无会签意见的,代拟稿未打印的,无报送说明的就要求政府给予发文的,应一律给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