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的财务管理, 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集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试用范围为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会计年度执行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审批后的报销(或自制)单据办理会计事项并编制记帐凭证。
第五条财务部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每年度应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六条财务部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对存货定期进行盘点,年终或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长监交。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集团单笔业务现金结算上限20000元(含)。
第九条农业集团现金支付范围: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上限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条农业集团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由财务部长审核后,按相应审批细则审批后支付。
第十一条出纳保险柜中,禁止存放任何私人财物,避免公私混淆,不得私设“小金库”,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考虑农业集团坐落地与开户银行距离较远,单笔结算业务金额小于2000元,确需支付现金的,财务部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由银行提取现金对相关已经审批的报销单据进行集中结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支票领用单》(见附件1),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长签批后提取。
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八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银行电汇或支票支付。
第十五条出纳现金须日清月结、每天盘点,做到账实核对,每月月末成本会计参与现金盘点,并且出具《现金盘点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携带现金或支票往返银行办理业务需乘公司车辆或打车。
第十八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财务人员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需建立《支票登记簿》(附件3),新购支票由出纳员按银行分类按支票号码顺序登记。
第二十条需要用转账支票支付的业务报销单,出纳人员按照支付事项,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财务部长签字批准后,出纳人员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收款人,领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支付,并将相应支付单据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票签发时应在《支票登记簿》中完善对应的支票信息,填列领用时间、收款单位、支票用途、票面金额、经手人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也要在《支票登记簿》进行登记,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弃,并将填错的支票完整的粘贴在相应业务的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