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被告:有限公司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更多文章请关注:WWW.)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4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14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及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14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 ……此处隐藏3076个字……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五篇:加班费申请书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to:湖南公司人事行政部
attn:刘部长
fm:总经办2014-8-16
sujb:关于技术人员加班费的申请
一、申请原因:
因公司技术人员目前工作量比较大,同一人员负责的工作任务比较繁杂,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岗位,比如it人员,实际上一直是由技术质量工程师在完成本身的技术质量工作之外,再额外负责it、通讯等方面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较多工作量通常都是他利用加班时间完成的。
公司原来实行的调休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生产线工作时,技术人员都必须跟进生产线工作,而生产线放休时,技术人员却因为需要跟进产品或新项目而无法休息,导致实际每月允许休息的时间少于调休时间。
为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申请将现有调休制度改为加班费制度。
二、目前申请所覆盖的人员名单:技术质量工程师,电气工程师
三、建议生效时间:从2014年8月份开始实行
四、加班费计算方式:按《劳动法》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4.1平时加班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1.5
4.2周六、周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2
4.3法定节日加班费=底薪/21.75/8*加班小时数*3
以上,敬请批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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