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组,身份证号:422429198xxx,联系电话:1867428xxx。
被告:xx,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xxx,身份证号:4224291xxx,联系电话:136872xxx。
担保人:xxx,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xxxxx,身份证号:42900xxxx4,联系电话:158xxxx。
诉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xxx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019年期间,被告xxxx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xxx0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2019年3月9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2019年4月9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2019年5月26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xx00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能力偿还借款。
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仍拒不返还,由此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章玲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特具此状,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