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18日15时10分,申请人被鲁CLLLL号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致使申请人颅脑损伤,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淄博市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并于同日办理了住院手续。2017年3月4日经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16)号鉴定书鉴定, 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5月3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173号鉴定书鉴定,原告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构成七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以上诉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赔偿明细
医疗费: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乘以33天。
护理费:9130元: 3630元; 5500元。
交通费:1000元:20元乘以33天。
残疾赔偿金185705.52元。34012乘以0.42乘以20-3。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鉴定费: 元。
车辆损失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