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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选多篇)

时间:2024-01-23 08:17:11
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选多篇)[本文共11818字]

自从进去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怀下,在组织的帮助下,在同事们的团结下,我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积极适应角色转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现在将一年来的工作来做个自我鉴定: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无止境,社会在发展,我们工作的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才能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取得工作上的进步。作为选调生,我认识到自己更应当成为先进理论、思想的学习者、宣传者和实践者。一年来我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由于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我被安排协助政法工作。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毕竟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工作有着自己的特点,如果一味照搬照抄,那只会陷入本本主义的境地,做不好实际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同事们都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我虚心向他们学习工作中的经验和有效的工作方法,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尽快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以胜任自己的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自己的业务知识得到不断充实,工作能力也有了长足进步。

二、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 ……此处隐藏11684个字……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鉴定人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鉴定人行业主管给予处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三)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

(四)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

(六)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因主观故意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督办人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及协调、监督鉴定的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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