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 ……此处隐藏591个字……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同时对清算组的工作更应定期监督、审查检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
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同时,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建议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管理人的职业道德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