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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20 16:25:13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本文共1012字]

案 由:XXX扶贫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

调查机关:自然资源局

承办人:XXX XXX

调查时间: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12日

当事人:XXX,系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任XXX扶贫专业合作社法人。

调查情况:XXXX年XX月X日,XXX扶贫专业合作社因建设需要,从XXX手中转包了1.65亩土地,并签订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准备用于建盖养猪场。

2020年11月18日,该合作社到XXX人民政府办理相关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XX人民政府经核实于11月18日同意备案并出示《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乡农设备〔2020〕第01号),备案选址界线总面积1143.19平方米(旱地336.8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75平方米;其他园地806.32平方米),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

2020年11月25日,该合作社开始建设生猪养殖场的猪舍和生产用房等相关设施,到2021年2月份已基本完成建设。

2020年2月16日,我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在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巡查时发现,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实际建设界线与《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子里甲乡农设备〔2020〕第01号)不符,超占了201.68平方米,且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021年3月29日,我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向我执法监察大队移送线索。

2021年3月30日,我执法监察大队连同昆明宇恒科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核查线索并进行现场勘测,经核查,该生猪养殖场确实存在超出备案范围线建设的违法行为,实际建设地块总面积1046.18平方米(旱地422.8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5.04平方米;其他园地623.33平方米)。通过套图对比分析,超占土地面积201.68平方米(旱地180.78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3.29平方米;其他园地20.90平方米)。

案件分析:XXX扶贫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62人,涉及农户62户,其中建档立卡户53户,涉及贫困人口231人。在增加群众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带动当地老百姓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该合作社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既有该合作社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又有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的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执法监察大队对该案的分析和我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对该合作社做如下处理:

1.对超占的201.6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进行罚款,共计罚款6050.4元(大写:陆仟零伍拾元肆角);

2.限期1个月内补办相关用地手续,若1个月内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非法占地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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