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劳动碰瓷”现象有待加强关注》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社会上出现了劳动者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等一个月后索要双倍工资的情况,这一现象可称谓“劳动碰瓷”。数据显示,2014上半年嘉兴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07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类198件,呈现一种总体走高的趋势,其中劳动者滥用诉权、诉求多样化的特点也较明显。
导致该现象的出现有以下几种原因: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在我国颁布实施,其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同时出现了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某些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故意制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而骗取赔偿,导致了“劳动碰瓷”的出现。如嘉兴某公司从2015年6月至今9个月就遭遇7场劳动官司,其中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诉讼的占了5起。
2、企业管理存在漏洞。成长中的小微企业亦或是人事管理上未达到精细化、制度化、专业化的企业,往往在人员管理、法律认知上存在无序、不规范的地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也给“劳动碰瓷”提供了发酵的土壤。据统计局数据来看,2015年63.8%的农民工都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工人的出勤、工作纪律、绩效等记录,造成了企业需要维权的时候缺乏证据,这恰恰是企业的管理能力出现了问题”。
3、“经济补偿”的诱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即便明知道涉嫌“碰瓷”,只要劳动者的证据完整合法,企业又拿不出有力证据加以推翻,基本会支持前者“诉请”,数据显示从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情况看,嘉兴市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率达86.3%,而“碰瓷者”的胜诉率几乎达到100%。某些人“充分”利用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地点,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故意不签合同,伺机向用人单位寻求双倍工资。
因此,基层建议:1、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应该根据“劳动碰瓷”现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打击制止“劳动碰瓷”现象。2、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方面的成本投入,杜绝“劳动碰瓷”现象。3、法律宣传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权。